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形成与发展

一、名录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定位

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、农业农村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制定的重要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工具。该名录以对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实施分级管理为核心目标,并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与评估,根据物种生存状况进行动态调整

该名录最早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,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首次发布并施行,正式确立了国家一级、国家二级两级保护体系。同时,明确由林业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,由渔业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。对违反名录保护规定的行为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
二、2021年调整后的名录概况

2021年2月5日公布的最新调整版本中,名录共列入:

  • 980种和8类野生动物
  • 其中
    • 686种按陆生野生动物管理,由林草部门负责
    • 294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,由渔业部门负责

在保护等级方面:

  • 国家一级保护:234种和1类
  • 国家二级保护:其余物种

此次调整中,新增517种(类),包括:

  • 43种国家一级保护物种(如大斑灵猫等)
  • 474种(类)国家二级保护物种(如狼等)

此外,豺、长江江豚等65种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熊猴等3种则调整为国家二级保护。


三、名录的历次重要调整

自1989年正式施行以来,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历了多次关键性调整,反映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和科学认知的不断深化:

  • 1993年:将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
  • 2003年:将麝科物种整体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
  • 2020年:穿山甲属所有物种由国家二级统一提升至国家一级保护

这些调整体现了保护标准逐步趋严、保护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。


四、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背景

长期的科学观察与实践表明,野生动物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,也具备不可替代的实用与科研价值。然而,相关研究数据显示,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持续上升趋势,越来越多的物种面临生存危机。

在此背景下,世界各国普遍将野生动物保护上升为国家治理议题,而在众多保护措施中,立法始终是最基础、最关键的一环


五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进程

由于近代中国长期处于战乱与社会动荡之中,公众生计尚难维系,野生动物保护几乎无从谈起,这使得我国在相关领域一度落后于英美等国家。

然而,中国拥有极其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,不仅物种数量众多,还拥有百余种世界闻名的特有物种,如大熊猫、金丝猴、华南虎、扬子鳄等。因此,新中国成立后,系统开展野生动物研究与保护工作迫在眉睫。

(一)科研与调查工作的起步

20世纪50年代起,中国开始组织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开展动物资源综合考察,并陆续出版动物图谱、经济动物志等专业书籍,同时启动《中国动物志》的编纂工作,公布了一批保护动物名录,为立法奠定了科学基础。

(二)早期行政法规的探索

  • 1950年5月:《关于稀有动物保护办法》颁布,禁止任意捕猎大熊猫等稀有动物
  • 1956年:《狩猎管理办法(草案)》出台,对猎枪的制造、销售、持有等作出规范
  • 1962年4月:国务院发布《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》,首次明确提出“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自然财富”

此后,政府陆续发布多项法规和政策文件,包括:

  • 《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》(1973年)
  • 《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》(1979年)
  • 《严禁收购、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》(1986年)

六、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与名录的确立

在总结30多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验、结合中国国情并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,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,1988年11月8日,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。

正是在这一法律背景下,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制定了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,并于同年获国务院批准,于1989年正式发布施行,标志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进入法治化、系统化的新阶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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